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张华在清远市美林湖·国际社区安达鲁西亚B区三路六街3号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5〕1号)和《暂缓房屋登记通知书》公告送达。
张华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半环北路秀丽公园南门侧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案件室领取《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5〕1号)和《暂缓房屋登记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1.《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名单
2.《暂缓房屋登记通知书》送达名单
附件:1.关于对张华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和《暂缓房屋登记通知书》的公告.pdf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7月11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半环北路秀丽公园南门侧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案件室,联系电话:0763-3311612)